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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住院期間醫療險到期,保險公司須理賠到出院

      住院住到一半,醫療險保單到期了,怎麼辦?金管會保險局規定,3月1日開始,若保戶還在住院,但醫療險保單已到期,壽險公司必須理賠到保戶出院為止,這項規定,將溯及既往。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理賠到出院」,除了適用今年3月之後發行的醫療險保單,今年3月之前發行的醫療險舊保單,也必須比照辦理。
為加強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日前發函,修改醫療險「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明訂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才出院,保險公司應就保戶當次住院,負起全部理賠責任。
舉例來說,保戶王小明生病就醫,1月1日開始住院至1月8日為止,不過王小明投保的醫療險保單,1月5日到期。
依現行規定,在保單有效期間,保險公司才要負擔理賠義務,因此只賠1月1日到5日,合計5天的住院醫療理賠金。
但保險局修正規定後,今年3月開始,即使保單到期,但只保戶還在住院,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將延至為出院當天,就王小明案例來看,保險公司必須給付1月1日至8日、合計8天住院理賠金。
保險公司理賠主管說,目前各式醫療險理賠最大項目是「住院給付」,約占醫療險理賠金額的6到7成。實務上,保戶仍在住院,醫療險保單就到期的狀況,並不多見,因此即使自3月起,因應法規改變,須拉長醫療險保單的給付天數,增加理賠給付金,但整體來看,負擔應不會太重。
不過,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若被保險人出院後,在14天內又再次住院,視為「同一次住院」。
保險局表示,為避免道德風險,自今年3月起,若保戶住院時,醫療險保單已經到期,壽險公司只須理賠到保戶出院為止;如果該名保戶在14天內又再次住院,此時因為保單早已過期,壽險公司可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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