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保的身故受益人之指定
參加公司團險的員工身故受益人,須以員工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但要注意的是,勞基法繼承人順位與民法的法定繼承人並不完全相同。
| 勞基法第59條 | 民法第1138條 | ||
| 第一順位 | 配偶、子女 | 配偶 | 當然繼承人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括子女及孫子女 | 第一順位 | ||
| 第二順位 | 父母 | 父母 | 第二順位 |
| 第三順位 | 祖父母 | 兄弟、姊妹 | 第三順位 |
| 第四順位 | 孫子女 | 祖父母 | 第四順位 |
| 第五順位 | 兄弟、姊妹 | 無 | 第五順位 |
部分公司在投保團體保險時,為求作業便利,未提醒投保員工指定受益人,此作法視為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此時可能發生的狀況之一為:
會計A小姐已婚且無子女,在民法的認定上,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與父母,若發生不幸,會計A小姐的配偶補償金只能拿到一半。
而會計A小姐在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規定只有配偶一人(無子女),應拿到全額的賠償金。所以若不幸發生職災死亡時,家屬取得賠償金後,又可要求雇主依勞基法死亡補償的標準賠償。此時的理賠金不能完全抵充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責任,所以該拿到全額補償金卻沒有到全額,不該拿的卻多拿了,徒增公司困擾。
所以在受益人指定方面,應與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相同,才能確實保有公司將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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