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在事業單位的運用
1、團體保險的意義與功能
﹙1﹚團體保險的意義
團體保險的意義,可從兩種不同的角度闡釋之:
從功能的觀點而言,係以一個團體當成一個投保單位,集合該團體中利害與共之成員為被保險人,該類成員可為員工,亦可為會員,以公平合理方式攤繳保費,對面臨共同的危險﹙如死亡、殘廢等﹚,共同保險金分攤經濟損失,以確保被保成員經濟生活安定的一種制度。
從契約行為的觀點而言,可視為某特定團體與保險人雙方所簽定的一種保險協議,該協議可使團體中一群成員接受契約約定的保障。
﹙2﹚團體保險的定義
符合下列特性者即為團體保險:
<1>祇有一張主保單—團體保險由要保單位要保,保險人只簽發一張保險單﹙簡稱主保單﹚,由要保單位持有,稱之團體保單持有人,而員工只持有保險證明文件。團體中的個人與要保單位存有一特定關係,絕非為了購買保險之關係而組成。
<2>為團體的型態—就團體保險而言,所謂「團體」,係指企業單位、機關、或社會上各種合法的組織。一般可分為四大類:雇主和受僱員工所組成之團體、工會團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組成的團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
<3>無需可保證明。
<4>有最低參加人數或比例之規定。
<5>採單一保險金額。
<6>可採經驗費率制等。
﹙3﹚集體彙繳件非團體保險
﹙4﹚團體保險的功能
<1>可減抵雇主法律上的風險—如適勞動基準法行業可抵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0條,一般行業可彌補民法第184條責任。
<2>轉嫁風險永續經營—透過員工團保,重要幹部保險及股東互保來風險分擔。
<3>提高員工士氣及工作效率—使員工對於意外事故無後顧之憂,而減少員工流動率。
<4>留住優秀人才—吸收優秀的新進員工,贏得員工的忠誠。
<5>保險費可當營業費用出帳,減低稅負。
<6>提供低成本的壽險—保費因平均分擔而節省,且在管理上可透過雇主提供服務,維持團體壽險之續約率。
<7>團體壽險再某一定保額內,對健康欠佳或職業危險性較高的員工,不須體檢或提出可保證明。
<8>員工離職時具有契約轉換權。
<9>團體壽險提供作為福利員工的稅後價值或財務安全保障及風險移轉等,將比僅增加薪資的方式為更具優點。
2、團體保險的種類
﹙1﹚團體定期保險:
大多以一年期的定期保險為主,提供被保險人﹙員工或眷屬﹚在被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殘﹙一級殘廢﹚時,給付全額之保險金。
﹙2﹚團體養老保險:
通常以終身壽險、養老保險等為主,亦有還本型保險或年金型保險,除了提供被保險人在被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殘時給付應得之保險金外,主要還提供被保險人在工作一段期間或到達某一年齡時,可依約定一次或分期領取退職金。
﹙3﹚團體傷害保險:
又稱意外保險,提供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非疾病所致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或殘廢者,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此給付分兩種類型,一為因意外致身故(即被保險人死亡);另一為因意外致殘廢,又分為六級28項(與勞保15級160項不同),其給付標準如下表:
表8-1 殘廢程度給付費表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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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廢 程 度
|
給付比例
|
第
一
級
|
1.雙目失明者。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喪失或完全喪失者。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部由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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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第
二
級
|
8.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十手指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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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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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級
|
10.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1.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2.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3.十足趾缺失者。
|
50%
|
第
四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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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15.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16.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
17.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8.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9.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20.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21.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2.一足五指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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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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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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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24.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5.一足五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6.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有顯著障礙者。
|
15%
|
第
六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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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28.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5%
|
﹙4﹚團體健康保險:
<1>團體傷害醫療保險:
提供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非疾病所致的意外傷害事故,經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時,於保險金額內就實際支付的必要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
<2>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提供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經疾病或意外所致事故,於合格的醫院住院醫療時,於規定的項目中和保險金額內,就所需且合理的實際支付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
<3>團體癌症醫療保險:
提供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第一次罹患癌症接受合格醫院之治療,而按各項內容給付保金。某保險公司癌症保險如表:
表8-2 某保險公司癌症保險內容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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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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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險 金 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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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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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羅患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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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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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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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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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不限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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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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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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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元﹙同保單年度給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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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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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出院療養金
|
800元﹙依住院日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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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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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門診
|
1000元﹙一天一次不限天數﹚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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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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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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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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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費
|
因癌症或意外致一.二.三級殘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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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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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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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開始第3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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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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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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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男1531元/年
女1737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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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團體重大疾病保險:
提供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第一次罹患以下重大疾病之一:1.心肌梗塞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5.癌症6.癱瘓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時,依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6﹚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此項是唯一除了團體保險外,個人保險不提供的項目。主要是針對「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規定,雇主應承擔之補償責任扣除勞保給付的部份,來提供其差額之保障。請參考表8-3:
表8-3 團體職災保險給付與勞保給付之關係表
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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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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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醫療薪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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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比照勞保殘廢給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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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二年後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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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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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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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勞保月投保薪資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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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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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5至60個平均月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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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個平均月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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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月投保薪資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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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個月
|
﹙3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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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至60個平均月投保薪資。
| |
傷病給付70%
|
傷病給付50%
| ||||
3、團體保險與集體彙繳件在事業單位應用實例請參閱 參節稅專題篇討論。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著作[勞基法退休金制度] 一書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勞保勞基權益論壇http://www.101lge.com/flashbbs/]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著作[勞基法退休金制度] 一書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勞保勞基權益論壇http://www.101lge.com/flash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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