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嘉義市劉小姐詢問:家中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為何無法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自2012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每人每年2.5萬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因劉小姐有上述不得扣除之情形,所以無法扣除該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自2012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每人每年2.5萬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因劉小姐有上述不得扣除之情形,所以無法扣除該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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