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喪失配偶身分 家庭型保單不賠
【文/周采萱,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4.04.16】離婚時一定要檢視家中所有保單的要保人、 被保險人、受益人等關係, 以免保險權益因婚姻關係破裂而跟著受損! 苗栗魏小姐十幾年前結婚時以自己為要保人、 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一張家庭型保單,儘管兩人後來離婚, 魏小姐仍繼續替保單繳費,今年她被檢查出罹患乳癌,想申請理賠, 卻被保險公司以喪失被保險人配偶身分為由拒賠。
原來,魏小姐當初投保的家庭型保單, 除了提供被保險人本人保障外, 還提供被保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保障,但是,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不記名,以事故發生時仍有法定關係者為主。 魏小姐與前夫離婚後,雖然持續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費, 但已經喪失被保險人配偶的法定關係,因此無法獲得保障。
喪失配偶關係而讓保險權益跟著受損的情況不只發生在家庭型保單, 在死亡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欄位上僅填「配偶」兩字, 沒有另外註記人名的保單, 原配偶的保險受益權也會在婚姻關係破裂後跟著轉移。
目前魏小姐手上還有多張以自己為要保人、 前夫為被保險人的壽險保單,是否該將要保人變更為前夫、 改由前夫繳費?
按照保險法規定,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除了肩負繳費義務外, 也有解約、變更保單、更改受益人的權益, 如果壽險保單受益人是魏小姐,在前夫沒有提出反對下, 魏小姐只要繼續擔任要保人持續繳費,未來仍有受益權, 且不必擔心受益人被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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