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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險、現金保險、旅行平安保險

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三險護身 為人生儲值


急診理賠從嚴 保費漲價


急診室待6小時A保險金 以後甭想了


自費醫材 手術很花錢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雜誌

開學手頭緊 找保單「金援」

2013/08/28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9月開學季將來臨,有些爸媽也開始煩惱籌措子女學費的問題,除政策性的就學貸款外,如果還有住宿費、補習費等資金需求,不妨試試保單貸款。近來有不少本國壽險公司推出限時低利保單貸款,利率最低殺到2.25%。
中國信託人壽、台銀人壽、台灣人壽等最近推出保單貸款專案,中信人壽針對首貸、非首貸客戶推出不同方案,首次申貸利率不到3%,若金額達100萬元以上的保戶,還可享利率2.25% 的超低優惠,非首貸的客戶利率雖然稍高,但2.5%~3.5%也頗有吸引力。
除利率優惠外,中信人壽也將在9月底前,每月抽出三名保單借款保戶,給予借款期間內30天零利率的大禮。
台灣人壽則是提出原借款利率6%以上客戶,可以4.5%優利借款,原借款利率6%以下的客戶,利率可進一步降至3.5%。
台銀人壽近來也有保單貸款專案,保戶只要符合保險單借款資格,且手中保單的保單預定利率超過2.5%,就可以從核貸日起至明年1月底止,享有3%優惠借款利率,但投資型保單、外幣保單及墊繳保險費的保單不適用。
中信人壽表示,保單貸款利息不但低於信用卡預借現金、小額信貸,申請資格及償還期限都較一般商業銀行寬鬆,只要具保戶身分、所持有保單已繳費一年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具可借金額,就可辦理申請。
近幾年來,壽險公司提供的保單借款管道愈來愈多元,相較於過去大都得到壽險公司辦理,現在部分公司提供自動櫃員機(ATM)也可以做保單借、還款。而對有短期資金緊急需求,如繳交學費、補習費等,保單貸款也可立即解決燃眉之急。

 

公務人員退撫金投資108年上路 盈虧自負

2013/04/03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銓敘部官員表示,一○五年後新進的公務員採確定提撥制,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會設計不同組合的投資標的,由公務員自己投資理財,自籌退休準備金,自負盈虧,預定立法通過後三年內完成準備工作,最慢一○八年公務員就可以進行投資。
根據新法,一○五年後新進公務人員準備退撫儲金時,要設立個人專戶,公務員可以按月在基本俸百分之五的範圍內,自願繳付費用存入個人專戶,政府每月應撥付的金額,最高以基本俸百分之三為限。公務員繳付的退撫金,不列入年度薪資所得。
昨天考試院全院審查會第二次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通過公務員商業年金規畫案。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表示,未來退撫基金將會委託專業機構,設計不同風險及報酬率的投資組合,分別是保守型、穩健型及積極型三種,公務員可以依個人需求,選擇投資組合。
立法的精神在強化個人的退休金準備責任,政府不負最低收益的保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該依不同投資組合,慎選專業經理人代為操作或運用。
銓敘部表示制度實施初期,個人專戶的資金規模太小,還無法有效投資運用,初期由退撫基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運用。呂明泰指出,作業準備時間應該不會太久,最晚不要拖過三年,快的話一年半就可以上路了。

2013年8月24日 星期六

健康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已罹之疾病加費承保之法律效力

文 / 朱政龍律師
【台灣法律網】



文/朱政龍【1】
一、案例事實:
A先生於95年1月18日向B保險公司投保健康醫療保險,於投保時A先生已有告知業務員其曾罹患有甲狀腺癌,治癒後現則有甲狀腺結節症狀,且有載明於要保書的詢問告知事項欄內。B保險公司接獲A先生的要保後,以A先生既患有甲狀腺結節症狀,予以提高一年齡等級加費承保。事後於保期內,A先生因疑似甲狀腺癌復發住院治療,向B保險公司請領住院等醫療費用之保險金,遭B保險公司以保險法第127條之規定予以拒賠【2】。
二、問題之提出: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姙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於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觀諸本條相關實務判決見解(例:雲林地院92保險簡上第1號、桃園地院90保險第5號…)【3】,法院多以係爭疾病是否於投保前即已存在,或是否於約定之「等待期間」經過後方發生之疾病,作為認定能否適用保險法第127條之準據。

但對於保險人於承保時已知被保險人身體罹患某種疾病,且因被保險人有罹患該疾病而予以增加保費承保的情形(如上例),於被保險人事後仍因該疾病發病而請求理賠時,保險人是否仍可引用保險法第127條予以拒賠?似無相關判決或學說加以討論。
筆者之所以提出上述質疑,實因有鑑於,保險人若明知被保險人已有罹患某一疾病,並針對此情況加費承保,若事故發生後卻以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給付保險金,似有違保險對價平衡之原則,對被保險人殊有不公。此外,保險法第127條與保險法第51條第1項之間,應如何予以適用?是否全然不會受到保險人「明知」被保險人已罹某種疾病與否的影響,恐會產生疑問。再者,保險法第127條的適用,是否會受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件的影響?或容易將兩者混為一談?實有深入探討的必要。
三、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與同法第127條間的適用: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訂有明文。蓋保險契約所能承保之風險,須屬將來發生與否不確定之危險。若該風險已確定的會實現或不實現,則非但不符保險契約射倖性的原則,亦違背「無危險,則無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原則。若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又皆屬「明知」該危險已實現或確定不會實現的情況,則更加無以保險契約來填補損失、分擔風險的必要,契約自應歸於無效。
惟於上例中,健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要保人)雙方皆屬明知被保險人身罹某種疾病的情況,若保險人未明文批註該疾病除外不保,而係以加費方式承保的話,於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究應引用保險法第127條主張「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抑或主張同法第51條第1項「保險契約無效」?茲有兩種不同見解者:
(一)併存說:按諸保險法第127條並無要求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屬明知或不知保險事故已發生或已消滅之要件,凡客觀上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是項疾病或姙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於是項疾病與分娩,即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若係屬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均已明知保險事故已發生或已消滅的情況,則保險人尚可進一步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二)特別規定說:按諸保險法第127條文字係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依此反面解釋,顯然保險契約仍屬有效,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而已。再者,保險法第51條係規定於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契約第一節「通則」之中,而第127條係規定於保險法第四章人身保險第二節「健康保險」之中,顯見保險法第127條為第5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於「健康保險」之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均明知保險事故已發生的情況,應優先適用保險法第127條,主張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而不得逕行主張保險契約無效。蓋用以保障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若將來因其他疾病需接受住院等治療時,尚可依該建康險契約申請理賠。
依筆者淺見,應以「併存說」較為可採。蓋保險法法條編輯之章節次序,未必即存有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之關係。此外,「特別規定說」所言用以保障被保險人將來其他疾病尚可申請理賠之情況並不存在,蓋依民法第111條但書,若保險契約除去該疾病部份仍無礙其成立生效者(非僅承保一種疾病者,如癌症險),則該保險契約縱一部無效,被保險人將來因其他疾病自仍得申請理賠保險金,無需贅言。
四、保險法第64條與同法第127條間的適用:
按「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第一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第二項)」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訂有明文。依此,保險人是否得主張解除契約,端視要保人(被保險人)有無盡其據實說明義務(通說採書面詢答主義),且該未據實說明事項對於保險人之核保危險估計有無影響(事故前)或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無因果關係(事故後)。本條之適用情況,必屬保險人對於「未說明事項」影響保險人評估風險高低等因素不知情的情況;而依上述採「併存說」的看法,保險法第127條並不區分保險人對於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是否知情,一概以客觀上是項疾病或姙娠於承保前是否已存在為斷。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主張解除契約時,仍無礙其依同法第127條主張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兩者乃併行不悖的。惟第127條之適用,並毋需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其第64條第1項之據實說明義物為前提,並此敘明之。
五、保險人「明知」被保險人已罹某一疾病並加費承保的情況,是否仍有保險法第127條規定的適用?
依前述「併行說」所採見解,保險人若係於承保時「明知」被保險人已罹患某種疾病,則非旦可依保險法第127條主張拒賠,亦可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主張契約全部或一部無效。惟此悉為保險人未就該係爭疾病有所核保考量與處置的情況下,所為之論述。實務上保險人若已知悉被保險人罹患某種疾病,而來投保健康保險時,若非予以明文批註除外不保,就是針對該疾病予以加費承保。

在後者的情況,即會發生是否與保險法第127條衝突的問題。
壽險公司承保實務上,常因被保險人已罹患某種疾病,而將其整體視為「弱體」,以提高年齡系數的方式加收保費,並於將來被保險人因是項疾病病發而請求理賠時,仍引用保險法第127條予以拒賠。所謂「弱體保險」(Substandard insurance),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符合標準體壽險的核保條件,保險人以高於標準體的保費費率簽發的保險。

惟有疑問的是,人壽保險係以被保險人整體的生存或死亡作為定額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保險法第101條參照),而健康保險卻仍具損害填補性質,係以被保險人因各別特定疾病或分娩所生之費用作為補償對象(保險法第125條參照),能否以被保險人罹患某一疾病即將其整體視為「健康險」的弱體,加收保費,事後卻又針對是項疾病引用保險法第127條予以拒賠(或加收保費後又明文批註某特定疾病除外不保),實有疑問。
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業已罹患某一疾病,於投保後是否即必然會因該疾病引發其他種疾病之發生,需待專業醫學上之鑑定,以明其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及高度可能性,不可一概而論,然究非同一之疾病。保險法第127條係賦予保險人針對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罹患的「是項」疾病豁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保險人於承保時業已得知被保險人身罹某一疾病,依本條之規定,該疾病已被法定的除外不保,健康險保險人之承保範圍理應較諸一般全然健康之人為小才是,為何反而需要再加收保費?
或有論者以為,因被保險人已罹某種疾病,故就其整體而言,更易併發其他的疾病,風險較高,故需加費承保。此觀諸保險法第127條僅允許保險人針對投保時已存在的「是項」疾病免負理賠責任,縱屬該疾病之併發症,只要是在投保之後才發病的,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之解釋原則,保險人都無法引用保險法第127條予以拒賠。
然而被保險人投保時已罹患某種疾病,其整體是否就一定較諸一般正常人更容易併發其他疾病?【4】 此需憑藉醫學上專業的判斷,恐不能一概而論。若以被保險人因已罹某種疾病,便推斷其整體更易併發其他疾病,此種推論恐有失客觀。
若保險人為防堵被保險人因「併發症」前來請求理賠此一漏洞,而明文批註「凡○○疾病及其併發症一律除外不保」,則此健康險承保範圍恐所剩無幾。而保險人承保範圍已縮減至如此小的程度,若還需加收保費,是否更加不符保險對價平衡之原則?
六、結論:
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均屬明知被保險人已身罹某種特定疾病的情況下,健康保險契約可能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本文或民法第111條但書,全部或一部無效。保險人亦得本於保險法第127條拒付保險金。
惟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屬明知被保險人投保前已罹某一疾病,而針對此一情況加收保費的情形,究該如何適用相關法條?
筆者以為,唯有於被保險人投保前(時)已罹患之該疾病,係具有「反覆發生性」【5】 及「可控制性」的疾病時,始得加費承保。亦即被保險人之疾病可能因為被保險人的良好控制(例如服藥、復健…等等)而不會發生,但將來仍較其他疾病更容易復發者,保險人始可加費承保該疾病,否則此部份契約應為無效。
本件案例被保險人投保時已有甲狀腺結節症狀,且有甲狀腺癌病史,保險人亦明知此一事實,而將來也有再發展為惡性之可能。保險人針對此部份事實加收保費承保(以提高年齡系數等級方式加收保費,有待商確【6】 ),亦即承保被保險人將來有再發展為甲狀腺癌的風險,當然,被保險人如若控制得當,也許終生都不會再發展為惡性的癌症亦不無可能。
在此情況下,保險人既已就此部份風險考量在保費內而加收,現被保險人果因此疾病復發,保險人即不得再援用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予以拒賠,以免有違保險對價平衡以及加強保護被保險人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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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併發症?

        在臨床上,「併發症」大致上可以分為「疾病併發症」以及「治療併發症」。所謂「疾病併發症」是指某些疾病在其自然病程中,會有可能併發出另一種病症而謂之;在臨床上常見的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併發「肺炎」,「肝硬化」併發「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出血」,高血壓罹患者容易併發心血管病變(如心衰竭)、腦血管病變(如中風)、腎臟病變(如尿毒症)以及眼睛病變(如視網膜病變甚至失明);此外,妊娠時亦會較易併發「毒血症」,分娩時則亦會引起「羊水栓塞」甚至產後大失血的併發症,這些都是疾病本身自然病程中可能衍生而加重病情的偶發病況。事實上,在臨床上較有爭議的「併發症」大部份存在於「治療併發症」,而「治療併發症」大部份是指手術中或手術後所衍生的併發症。在臨床診療實務上,「手術併發症」是一個複雜而專業的課題,並非一般民眾甚或「非外科系」的醫師所能全然認知的臨床過程。理論上,某些手術的「併發症」是難以預防甚至無法事先避免或防範的,其中常見者如術後發生鄰近周邊器官組織的粘連,甚至併發「膿瘍」的合併症;或先前手術部位存有嚴重粘連,導致解剖相關部位不清、手術視野及操作煩雜及困難,因而難以避免手術中傷及其他健康組織;或有時主刀醫師雖然依手術常規程序進行手術治療,但由於病患本身體質較差甚至存有潛在的慢性疾病,使得其在手術後較易發生合併症如吻合處廔管、手術傷口裂開或滲血、出血;有些則手術中血管本身發生血栓或脂肪栓塞,而引起危急的併發症。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兩情況 不適用學前扣除額


2013/07/04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嘉義市劉小姐詢問:家中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為何無法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自2012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每人每年2.5萬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因劉小姐有上述不得扣除之情形,所以無法扣除該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全文網址: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節稅撇步 - 兩情況 不適用學前扣除額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30&f_SUB_ID=3081&f_ART_ID=293058#ixzz2crWzXR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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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查詢 善用「產業公會」

 
2013/08/23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潭美風災傳出數起民眾傷亡的不幸消息,這些來得又急又快的壞消息,往往令人手足無措,家屬甚至也不知道過世的親人買了哪些保單?跟哪些銀行有往來帳戶?手上有哪些股票?
這時該怎麼辦?善用「產業公會」的資源,可助你繼承查詢一臂之力。
這種情況,不只在發生重大天災的傷亡事件,一般人周遭也時有聽聞。曾有位正值盛年的媒體高層在打籃球時,突然因心肌梗塞倒下,家中老小突然頓失經濟支柱,經旁人提醒,才打起精神透過各種管道,了解他生前的財務狀況。
當年要了解他還有哪些財產可遺愛家人,只能向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逐家詢問,但隨著各公會、交易所的努力,已漸有整合窗口,惟服務品質參差不齊,還有待提升。
保險、股票、銀行帳戶可說是國人投資理財的三大工具,目前看來以股票繼承查詢最為便捷,台灣證交所等官網列有詳細說明及相關表格;再來是壽險公會的保單查詢,官網也有相關表格;至於銀行帳戶查詢,銀行公會提供一支繼承查詢電話專線,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班時段。
以壽險保單來說,有需要的民眾只要填寫公會表格,公會便會發函各壽險公司,統一收集被保險人的所有保單資料;但基於保護原則,申請者限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每回風災過後,幾乎都有民眾因落水失蹤的消息,就法律規定,失蹤並不等於死亡,一般得等到法院死亡宣告後方得申請保險金;依民法規定,一般失蹤期間需屆滿七年,特別災難則需屆滿一年,始得為死亡宣告。


全文網址:udn個人理財 - 保險 - 保險要聞 - 財產繼承查詢 善用「產業公會」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95676#ixzz2crA5zw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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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 補壽險不足


2013/08/23
【經濟日報╱記者 邱煜婷】
意外事故會造成家庭經濟來源中斷或減少,因此必須納入人生風險考量,除傳統壽險外,意外保險更是不可少。 (本報系資料庫)
據衛生署統計,意外事故是我國民眾死亡原因前十大中的第六位,更是壯年人口的死因的第三大。壽險業者提醒,意外事故會造成家庭經濟來源中斷或減少,因此必須納入人生風險考量,除傳統壽險外,意外保險更是不可少。
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洪祝瑞指出,一般民眾對意外保險的想法,通常就是出門旅遊遠行時,才會注意到意外事故的風險,甚至認為自己已經買了壽險,就不用再買意外險。
洪祝瑞建議,除了出國旅遊外,也要注意平常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的意外保障,是否同樣完整,特別是經常在外奔波的商務人士、通勤上班族和學生。
洪祝瑞進一步說,一般意外保險可分為定期及還本意外保險,定期型意外保險保障只有一年,保險費用較為便宜,一年期滿後保險費無法退回,適合社會新鮮人等經濟能力有限的人。還本型意外保險,通常有保障期限,保險費用較定期意外保險高,繳費期滿後可領回相當所繳保費。
對於有民眾認為買了壽險,就不用再買意外保險。洪祝瑞解釋,壽險是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可獲得保險理賠金;意外保險則是除意外身故保險金外,若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傷殘時,也可獲得保險理賠。
洪祝瑞表示,民眾應該考量自身與家庭,建構壽險加意外險的保險配置,建議可選擇具有還本特性的意外保險,除享有保障外,還能達到儲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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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雇主不能不知道的勞基法第59條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06 29 日修正)

  59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2013年8月11日 星期日

重大疾病險 守護家庭

重大疾病險 守護家庭
2013/08/10
【經濟日報╱文/陳怡慈】
衛生署最新統計,2012年男性前三大死因分別為癌症、心臟病及腦血管疾病,專家提醒,男性常被視為家中經濟支柱,可利用特定重大疾病險來強化保障。
第一金人壽林元輝總經理指出,特定重大疾病險包括: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七項重大疾病。這些疾病的相同點是,一旦發病,需要大筆金錢接受治療,因此重大疾病險就是針對這種狀況而設計。一次給付型較常見,一旦被保險人確定罹患契約所約定的各項特定重大疾病,可獲得一次理賠金,以便及時接受治療與手術。
林元輝建議,可從兩原則著手規劃重大疾病險:
一、保障額度:這七項重大疾病,每次治療花費動輒都在10萬元以上,所以投保時,保額至少規劃在此金額以上,才能發揮該有的保障作用。
男性若有餘裕,可以提高保額,許多癌症標靶藥物治療,每年花費可能都在50萬~100萬元。因此可針對現有醫療險或癌症險保額不足部分,加購一次給付型的重大疾病險,以支應昂貴藥材、看護費用及家庭緊急預備金等龐大開銷。
二、給付方式:建議選擇一次給付型,一來是一次給付型的理賠金運用自主性高,而且不需收集單據;二來大部份人的醫療險,以分次給付式居多,一次給付型的重大疾病險可以補其不足。







2013年8月10日 星期六

台灣人壽為社會新鮮人 打造百萬年薪壽險舞台

台灣人壽為社會新鮮人 打造百萬年薪壽險舞台(2013-07-29)
透過新秀培訓專案與扎實培育系統 邁出成功的第一步
今年約有30萬的應屆畢業生走出校園,投入職場尋求工作,其中也有很多青青學子面臨到「畢業即失業」的問題,根據主計處最新公佈調查指出,今年6月份失業率為4.14%,但青年(15~24歲)失業率仍高達12.82%,初次步入職場的求職者,失業週數高達26.4週;根據人力銀行調查也發現,今年畢業生希望待遇為2萬7491元,但是和企業給社會新鮮人的平均起薪2萬5671元相差了1820元。對於沒有工作經驗的社會新鮮人,因為歷練不足在尋找第一份工作時較為困難,台灣人壽建議,具備熱情、願意學習的年輕人,可選擇從事保險業務工作,不斷累積專業知識,厚植自己的競爭力,只要肯拼、肯衝、肯努力,職場菜鳥也能從月薪22K,躍升為年薪百萬的明日之星。

台灣人壽表示,壽險工作最迷人的地方就是收入自主,想擁有多少收入取決於自己的付出與努力,何時要晉升,想要晉升什麼職位,也是由自己來決定,保險業的工作性質與特點,如同創業做老闆,事業的規模大小操控在己。對於沒有社會歷練的社會新鮮人,需要一個能展現自我、激發潛能的舞台,台灣人壽持續推動的「新秀培訓專案」,則提供新人一個良好的保險事業發展條件,透過一系列扎根培育計畫,幫助新人逐步養成正確的從業心態,專業的知識技能,不僅如此,在進入專案前的基礎培訓一直到加入專案後的市場實作階段,台灣人壽提供各種獎勵方案,鼓勵新秀們挑戰自我,按部就班累積實力,安心發展壽險事業。

許多社會新鮮人沒有業務工作經驗,在踏入壽險業後容易因為找不到客戶,或是不知如何開口,甚至遇到客戶拒絕,就放棄挑戰高薪的機會,台灣人壽指出,新秀專案的訓練課程裡,都有專業講師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建立新人對未來事業發展的信心。台灣人壽表示,在新人成功養成訓練的過程中,通訊處的銜接訓練占有相當的關鍵因素,其中由主管親自陪同新人做市場開發,針對新人遇到的問題隨時給予協助,幫助他們快速熟悉壽險市場,有效累積豐富的實務經驗。

台灣人壽非常重視新人培育,以「傳承」的概念培育新血輪,目前也有許多展業主管引進第二代,將壽險事業傳承下去。入圍2013保險信望愛最佳專業顧問獎的台灣人壽台新通訊處區經理曾靜美,帶著兩位女兒加入,陸續引進許多年輕七年級生,團隊規模越來越大。曾靜美說,母女三人同時服務客戶,讓保戶非常放心。兩位女兒也學習母親經營壽險事業的精髓,比同年齡的同學、朋友,提早一步累積財富與成長。在台灣人壽的展業單位中,有許多年輕展業人員雖然沒有工作經驗,因為願意挑戰高薪業務工作而成為保險生力軍,只要願意跟著主管學習,二、三年內即可有機會年薪百萬,當別人依舊領著22K時,自己早已登上百萬年薪舞台。

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受理申請單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區業務組:
各業務組
        
     
聯絡電話
臺北業務組
10041台北市公園路1517
台北、宜蘭、基隆、金門、連江
(02)25232388
北區業務組
32005桃園縣中壢巿中山東路3525
桃園、新竹、苗栗
(03)4339111
中區業務組
40709臺中巿市政北一路66
台中、彰化、南投
(04)22583988
南區業務組
70006臺南巿公園路96
雲林、嘉義、台南
(06)2245678
高屏業務組
80706高雄巿三民區九如二路157
高雄、屏東、澎湖
(07)3233123
東區業務組
97049花蓮市軒轅路36
花蓮、台東
(03)833211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臺灣地區內通常保險對象生病,一定要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但是如有下述情形,可以檢具相關書據至就醫院所所轄之分區業務組申請:
(1)因為緊急傷病或分娩不克前往特約院所就醫,需要在非特約醫療機構就醫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保險對象看病時,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必須自己先付醫療費用,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或是本局或投保單位所造成的因素,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還費用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3)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天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以內之「部分負擔」費用,如全年累計超過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上限,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和核退申請書,於次年630日前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4)如保險對象因欠費導致無法使用健保卡(或保險憑證)就醫,需於繳清所積欠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才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於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臺灣地區外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之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也可以檢具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額請見首頁 > 一般民眾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特別提醒您:
  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自9541日起,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相關醫療文書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電話:02-25335995 網址:http://www.sef.org.tw)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採認。自9941(出院日)起,申請之醫療文件僅須「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須辦理公證驗證。
3.申請期限上述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的醫療費用,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6個月內(於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
4.申請方式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本局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另可親洽本局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如本頁附件。
5.申請文件須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詳本頁附件之表單及核退須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

.全年及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之核退金額上限:
年度
每次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
全年度部分負擔上限
102
31,000
52,000
101
31,000
52,000
100
28,000
47,000
99
29,000
48,000
98
30,000
50,000
備註:全年度入住急性病房30日內,慢性病房180日內的出院病人【以上費用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給付之項目】,如超過上表之上限,可以在次年630日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等向本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
例如:曾健康先生於101年度共住院3次,其中急性病房30日內住院部分負擔費用3次總計為68,000元,扣除101年度全年部分負擔上限為52,000元,所以曾先生101年度全年住院部份負擔可核退16,000元。



-全民健康保險局官網


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老爸投保 宜三階段規畫

老爸投保 宜三階段規畫
2013/08/06
【聯合晚報╱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88父親節將屆,身為一家之主的爸爸,不論在職場或家庭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卻常疏忽自我關照,據衛生署統計,台灣男性平均餘命較女性約少6.8歲,保險業者建議規畫家庭保障時,應將爸爸的保障擺在第一位,可分人生三階段擬定不同的理財風險規畫,建構一把安全的家庭保護傘。
中信人壽發言人卓長興表示,不同年齡階段的爸爸,其經濟條件、人生目標都不同,承擔風險的程度也不同,各階段的爸爸們應該依據不同人生階段,擬定適當的理財與風險規畫。
遠雄人壽整合行銷室資深協理何京玲表示,不同階段的父親角色對於保險保障需求各有所不同,如同身體隨時需要定期檢查一般,保單也需要定期檢視,才能依人生各階段角色責任及經濟狀況,調整投保內容,打造最適合自身需求的保險規畫。
中信人壽舉例,30-40歲的打拚型爸爸,整天奔波忙碌,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風險相對較高,又要負擔家庭生活費、房貸壓力等。建議不妨選擇長年期的還本型意外險,包含一般的意外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及住院手術保險金、長期住院保險金及意外傷殘扶助金的保障,如因意外事故發生導致需長期療養,才不致影響家庭經濟,此外建議及早規畫終身醫療或具長期給付型態終身健康險,以保障未來的醫療照護品質。
而40-50歲的壯年型爸爸,一般工作穩定,收入狀況良好,但上有父母下有子女,面臨的生活壓力和社會壓力較大。在這個階段,除了注重子女教育金的準備外,在較佳的經濟基礎下,應開始擬訂退休養老的計畫,建議可開始透過美元外幣保單或投資型保單,同步規畫子女留學基金以及自己和另一半儲備退休基金,以在未來擁有安心無憂的退休生活。
50-60歲的退休型爸爸,應偏重風險性較低的商品,可考慮投保具有還本特性的台幣或美元增額終身壽險,不僅可享有增額壽險保障,屆時每年領回的生存保險金就可以做為退休生活的固定資金來源,可靈活運用。或運用委託投資帳戶的投資型保單,委由專家代操,不用擔心什麼時候該進場或贖回,並透過「每月資產撥回」機制,提供穩定的金流做為退休養老金,即使子女沒有能力奉養,也能好好照顧自己。


全文網址:udn個人理財 - 保險 - 保險最前線 - 老爸投保 宜三階段規畫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94850#ixzz2bFMmKR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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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日 星期六

旅遊不便險 誤點可理賠


2013/08/01
【經濟日報╱記 陳怡慈】暑假快過一半了,想要利用剩餘時間,準備好愉悅心情,安排一段和樂融融家庭國外旅遊的人,除了投保旅遊平安保險,不要忘了要另外投保旅遊不便保險,以備不時之需。
旅遊平安保險與旅遊不便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旅遊平安保險是保障消費者旅遊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身死亡、殘廢或醫療的保險。
旅遊不便保險是保障消費者旅遊期間,發生保單約定的意外事故,額外產生一些費用,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須負賠償之責。
消費者若以信用卡支付全額機票或80%以上團費,信用卡發卡銀行有提供卡友旅遊不便保險保障,可能會與消費者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旅遊不便險,保障有所重疊。
所以,一般民眾若以信用卡支付全額機票或80%以上團費,大都不會自行再購買旅遊不便保險,建議消費者購買前先比較看看,哪個保障比較符合自身的需求。
投保旅遊不便保險,消費者最常發生的理賠情況是旅遊(班機)延誤、行李延誤或遺失,如果是班機延誤,被保險人一定要取得航空公司開立的班機延誤證明文件,以及支付各項費用的單據正本。
若是行李延誤或遺失,要有航空公司開立的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行李票證影本及被保險人購買衣物或其他必需日用品的單據正本;若是信用卡發卡銀行提供的旅遊不便險保障,須另外再提供當初以信用卡支付全額機票或80%以上團費的付費相關證明文件。